企业股权收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为准
这是公司对外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原则包括以下特殊内容:一是基于数量原则。我国的公司制度更注重有限公司的人的因素,因此用人数代替股东的出资比例。第二,除转让人外,其他股东的基本人数为股东总数的一半以上。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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