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和公告及临时提案
时间:2023-06-19 08:15:49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公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股东提出临时议案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

2.临时议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应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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