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出租房屋的产权应当交换。拆迁人提供的被拆迁出租房屋在规划市区内(除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外),房屋价格与原房屋价格相等,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承租人不服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纠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补偿公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并规定被执行人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同意迁出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但被执行人未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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