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失败可以申请精神赔偿。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美容机构通过对人的容貌或人体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满足人们爱美的需求,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具有纯粹的营利性质,属于精神需求的消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造成了当事人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上有医疗、误工、护理和营养及精神损失费等。
律师补充:
美容失败,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使人痛苦万分。从法律性质上看,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的损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结合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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