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整形失败是医院过错的,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失。主要赔偿医疗、误工、护理、营养及精神损失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请求法院判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整形失败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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