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重刑是否能减轻校园暴力
从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执法和司法过程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如果不满十四周岁,则不予处罚,而由家长管教。
规定很多,但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被虚置了,比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基本属于空话,有些父母根本不知道怎么管或者管不了;收容教养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执行场所没有解决,基本也被废止,名存实亡;而送专门学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至多口头训诫了之,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宽-严相济,才能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刑主义和姑息方针都会戕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一些“熊孩子”的“恶”,并不比成年人之恶来得柔和。如果没有合适的“枷锁”对他们进行制约,很可能发展成更加严重的“恶势力”,但如果以暴制暴、法用重典也许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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