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暴力。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
校园暴力的三种形式:一、语言暴力。二、身体暴力,凭借身体的优势来打击比较弱的同学。三、心理暴力,指的是不断重复地采用语言或其他诡计,影响别人学生生活,造成对方精神或心理状况发生不良改变,这其中也包括不断重复的侮辱性手机短信、网络微博。如果遇到了校园暴力,学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事不要忍气吞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着老师上尽量不携带太多的钱物到暴力侵害时,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不刺激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立即报案。
二、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出外办事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结伴而行,以免发生意外。
三、养成谨言慎行习惯。在学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说刺激、伤害别人的话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尽量用和缓的语言和手段加以处理等等。
校园暴力学校的责任
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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