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观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方面,无论从其考查的内容,还是考查的形式方面来看,都与以往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同出一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试卷与题型未变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选择题分布在卷二,而案例分析题则分布于卷四;与此同时,在试卷与题型的不变之中,略微有一点变化的是各类选择题的分值有所变化,即减少了单项选择题的数量,相应增大了多项选择题的数量。这样设计试卷,可以借助考查内容及范围相对较为宽泛而考查难度相对较浅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以及不定项选择题,有效考查考生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较多基本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和对重点理论知识点以及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能力;同时又可以借助考查内容相对较为集中而考查难度较深的以案例分析题与文书写作为内容的主观题,综合考查考生较高层次的、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运用所理解、掌握的理论知识、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技能。通过设置这两种互补型题型试卷,可以形成试题的整体优势。
2.考查内容的理论性增强
2002年首届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试题很明显地增加了对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点及其理论深度的考查,即使是测试法律条文规定的试题,也开始有所转向对若干条法律规定的综合考查。这就不仅需要考生熟悉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也就是说,考生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且还应当知道为什么这样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就极大地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是,这与我国对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提高的时代要求是一致的,因此,考生必须要摒弃以往所形成的只要熟记法律条文就可轻松过关的观念。
3.考试分值增加且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所占的分值比逐年增加,总分值的增幅及所占总分的比例都是举足轻重的,而且考试分值大多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仅该一个司法解释就考查了24分,独占鳌头;此外,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在资格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考查内容分值偏高,在复习准备的过程中司法解释应当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
4.考查内容紧扣学科重点与热点问题
这是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的共同点。所谓学科重点问题即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中的基本并且重要的制度,如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问题,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问题,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处理以及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的适用问题,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案件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与裁判问题,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案件范围以及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以及特殊执行措施等问题,仲裁法中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等。上述这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重点内容往往不仅是历年资格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而且是其考查分值较多的内容。
所谓热点问题一般是诉讼法学学界、司法实践部门比较关注并引起较多探讨的问题,例如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近年来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作为多年研究和审判实践积累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虽然在2002年首届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举行时尚未付诸实施,但是也成为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所考查的内容之一,这在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是从未有过的;而且,首届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证据内容的考试分值大大增加,涉及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人的权利义务、证明责任等问题。这足以表明考查内容紧扣理论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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