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违章建筑的主体
时间:2023-05-31 19:35:48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谁是违法建设认定的主体?

1。认定违法建设的机关一般是行政机关,主要有:(1)规划主管部门;(2)土地主管部门;(3)建设主管部门;(4)城市管理部门。建筑类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自建房屋,即在现有房屋、庭院、屋顶、阳台周围自建房屋;(3)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包括未经批准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民私自转让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四)新建、改建、扩建占用国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五)擅自占用走廊、路旁、公共绿地、走廊、人行道内的固定亭台楼阁和房屋的;(六)确定拆迁范围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许可证;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强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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