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参加人
时间:2023-04-24 15:21:13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在县以上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有关税务行政复议事宜的机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也称税务行政委员会,其下设复议办公室,由专职复议工作的人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5人或5人以上组成,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裁决、执行等工作。复议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及承办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的双方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

(3)组织审理税务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依照法律法规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要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并引起申请人不服的税务机关。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人或组织。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理实施复议行为的人。其中当事人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保证各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证税务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的权利有四项:(1)申请人不仅拥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2)申请人有委托代理权;(3)申请人有申请行政赔偿权;(4)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有利于申请人的复议决定,有申请执行权。申请人的义务有三项:(1)向复议机关提供与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3)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的权利:(1)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权利;(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利。被申请人的义务:(1)接受复议机关审查;(2)进行答辩;(3)向税务机关提供材料和证据;(4)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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