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②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③
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
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①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②复议期间有继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
④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
⑤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一、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前置的事项有哪些
对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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