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人或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多长?
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税务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与一般行政复议期限相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什么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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