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一方于婚姻持续期间,以其个体身份进行借贷活动,倘若此项借款被判定标准用于满足家庭日常所需开销,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同样可以将该笔债务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若借款仅用于个人目的,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项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关联性,则该笔债务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配偶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在此类涉及处理借款未偿还事宜的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精准界定债务的性质——即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单方独有?若是共同债务,则配偶可能需负担还款责任;
如非共有的债务,可能无需担当还款责任。
在现实操作层面上,有可能须通过法律手段去确认债务的性质以及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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