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09年元旦小长假之后,4日起,天津市开始正式执行新营业税标准,意味着购买距离上次交易2-5年普通住宅的购房者又可节省一大部分税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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