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关于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
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办材料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三、办理程序
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时限
对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各级在批报材料的同时,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内进行网上审批流转。
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无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值班所领导须当场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要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派出所领导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属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收到审批结果当天告知当事人。
市局户政支队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收到分局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收费标准无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班
办理地点:当地派出所
联系方式0791-83412279
监督电话0791-834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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