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政府收回的补偿规定
时间:2023-07-30 11:52:55 3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拨给2、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者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无偿调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有哪些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从强调无偿收回,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逐步被作为一项财产权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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