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已竣工。
二、办理费用
第一条?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第二条?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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