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b、“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c、“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d、“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e、“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f、“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g、“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h、“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土地承包合同的成立条件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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