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签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可内部退养
本报讯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的富余人员如何安置?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通知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
通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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