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把房子转租给他人后仍拖欠房东租金,房东欲解除合同,次承租人请求代垫租金的,房东不得解除租赁合同。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纠纷。
2010年5月,业主林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厦门集美某小区的一套毛坯房出租给王某,租金为每个月700元,每季度缴交一次,租期为五年,王某可以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双方还约定租金超过一个月不交,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2010年9月,王某将房子装修以后以每月1200元转租给吴某,租期从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并一次性收取了所有租金。
2010年11月吴某又将该房屋以每月2500元转租给李某,租期从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李某也一次性缴交了所有租金。由于王某经常拖欠租金,且近几年房租一直在涨,林某遂想将房子收回来,但是王某不肯。林某于是以王某多次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自己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将王某起诉至厦门市集美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吴某同意替王某将欠付的违约金及剩下的租金一次性代为垫交,但是林某还是执意要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吴某作为次承租人原意代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的,林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各方一致同意:吴某代王某支付欠付的违约金及租金、林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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