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公民因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时,可以凭所在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来确认其死亡,并办理死亡登记。对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公民,可以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若公民因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则可以凭所在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来确认其死亡。
办理程序: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死亡证明是指在公民死亡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已经去世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死亡证明的办理由死亡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综上所述,死亡证明的办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再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死亡证明的办理需要相关部门负责,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再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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