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换的性质及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看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二、互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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