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学生课间走廊奔跑,不慎与另一学生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该受伤学生近日将学校与另一学生共同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日前,该案已经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结。
小芳诉称,小芳与小强均系枞阳县某中学学生。2015年5月12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期间,小芳上厕所回教室,在走廊被小强冲出撞倒受伤。小芳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并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为伤后150日。小芳受伤系小强行为过当造成的,存在过错;学校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4444元。
小强辩称,2015年5月12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期间,小强出教室上厕所被小芳横冲撞上,小芳倒地受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自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芳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枞阳县某中学安全教育与管理措施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枞阳县某中学辩称,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小芳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学校提起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小芳受伤是与小强发生碰撞造成的,小强及其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枞阳县某中学不仅有监控,且教师办公室就在走廊上,对学生在走廊里的活动应能及时观察到,但并没有学校管理人员或者老师对学生的这种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行为及时制止,可见枞阳县某中学在安全教育管理上有明显疏漏,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枞阳县某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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