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为教育工作者的您希望结束合约,首先要做的便是认真审视您与用人方所签署的劳动协议,沉浸于对其所有条款以及相关附加条件的深度理解中。
普遍情况下,教师在履行约定期间自行终止这份协议将不被许可,甚至有可能引发由此而造成的违约赔偿或者潜在的司法诉讼。
如果您的确面临着必须提前离开岗位的境况,建议您与用人方进行坦诚且富有建设性的会面,并尝试就此事达成共识。
双方可以共同探讨诸如离职时间、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诸多议题。
若经过深入讨论后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向法庭寻求援助以处理此一争端也许是最终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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