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1.内蒙古正一信司法会计鉴定所
机构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号邮政编码:017000联系电话:0477-8345024
许可证号:150907002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鉴定
2.内蒙古自治区蒙林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3号邮政编码:010020联系电话:0471-5986060
许可证号:150110011业务范围:林业物证鉴定
3.内蒙古阿拉善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新区额鲁特西路28号邮政编码:750306联系电话:0483-8332833
许可证号:151206001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4.内蒙古包钢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包头市昆区少先路20号邮政编码:014010联系电话:0472-5992830
许可证号:150210009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5.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92号邮政编码:010051联系电话:0471-6508019
许可证号:150110010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6.内蒙古弘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呼和浩特市公园西路26中对面朝晖办公楼邮政编码:010050联系电话:0471-5984386
许可证号:150107003业务范围:资产评估鉴定
7.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街235号邮政编码:010021联系电话:0471-4994387
许可证号:150005003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8.内蒙古民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内蒙古通辽市霍林河大街22号邮政编码:028043联系电话:0475-8314224
许可证号:150007005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9.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60号邮政编码:014010联系电话:0472-2178477
许可证号:15020500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10.内蒙古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5号邮政编码:010059联系电话:0471-6657548
许可证号:15010900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鉴定
11.内蒙古宏达益同司法会计鉴定所
机构住所: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花园小区4号楼邮政编码:024005联系电话:0476-8366498
许可证号:150607004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税务鉴定
12.内蒙古六合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内蒙古军区后勤部综合楼2号楼202号邮政编码:010051联系电话:0471-6512534
许可证号:150109001业务范围:资产评估鉴定
13.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63号丽都酒店4楼邮政编码:014010联系电话:0472-5118809
许可证号:150210008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14.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内蒙古牙克石市林城路81号邮政编码:022150联系电话:0470-7231610
许可证号:150306002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15.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23号邮政编码:010010联系电话:0471-4935431
许可证号:150005001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16.内蒙古松正司法会计鉴定所
机构住所: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民族少年宫4楼北侧邮政编码:024005联系电话:13604768426
许可证号:150607005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17.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室
机构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石化路邮政编码:010010联系电话:0471-4908352
许可证号:150010002业务范围:产品质量鉴定
1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6号街坊新民巷5号邮政编码:017000联系电话:0477-8319408
许可证号:15090500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二、司法鉴定需要多少费用?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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