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
二、怎么证明劳动法律事实的存在
如下证明劳动法律事实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考勤记录;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凭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
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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