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本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为受伤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预付的鉴定费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要求注销。收费标准为省级200元/人;市级180元;县级150元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诊断、处理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总体规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的鉴定根据本条第一段,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划分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申请的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的工伤,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费未支付的,可以提前支付,并依法支付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被考核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申请时预缴鉴定费。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上的,鉴定费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承担。如果没有单位,评估费应由个人承担,重新评估的评估费应由申请人预付。重新评估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一致,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重新评估结论与评估结论不一致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因伤情变化重新申请评估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全文7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