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
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报换领新证。
2、需要的材料:
(1)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①需要提交《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
②需要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2)属迁移变动的:
①需要提交《迁移证及原居民身份证;
②需要提交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办理地点及费用:
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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