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二)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三、办理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原居民身份证
(四)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公民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换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办理换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四)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派出所领取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
五、办理机构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
六、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办理费用
对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但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八、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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