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色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办理的地点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2号楼403室普法与依法治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二、百色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的办理流程
1、地市司法局初审、作出处理
2、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工作人员复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工作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
3、司法厅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考试处在申请材料上核盖印章,制作审核工作报告,一并报司法部
5、司法部认定审核,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三、百色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办理的办理条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公布,2002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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