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3-05-07 21:12:40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制定本条例。,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资本总额为等额股份的企业法人,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未标明“有限公司”字样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公司的企业,擅自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拒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处罚。第六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特区为住所。第七条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以法人身份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但以投资或持股为专门业务的公司除外。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公司资金不得借给股东或者其他人。但是,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或者公司与其他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有关机构及其注册从业人员办理注册、募集、发行股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公司债券和其他事项,以及公开文件时。前款所列机构和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与公司串通诈骗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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