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时间:2023-05-07 20:41:50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1992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司条例〉的决定》修正)。,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第二条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六条公司遵循自愿、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七条公司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部门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法人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指定自然人代为行使权利。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再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和经政府批准的控股公司除外。第十一条公司不得担任保证人,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任保证人的除外。第十二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十三条公司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海南经济特区的所在地。第二章设立第十四条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份总额。公司应当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国家对特定行业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应当有三名以上发起人。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中至少应有一人在海南经济特区有住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和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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