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其职责包括:
1. 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 维护国家监察机关独立,保证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
3. 加强对公职人员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公职人员监察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4. 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
5.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决定刑罚。
6. 受理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处理公职人员不服的申诉。
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8.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监察工作的法制统一和权威,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监察机关,其职责包括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维护国家监察机关独立、加强对公职人员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受理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处理公职人员不服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旨在维护国家监察工作的法制统一和权威,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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