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民法典规定了什么关于子女探视权
时间:2023-08-14 20:57:16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后,民法典规定了什么关于子女探视权

离婚后,关于子女探视权的民法典规定如下:

夫妻离婚时,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探视权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执行

探视权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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