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8-05 08:13:22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民法典对抵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抵销是怎么规定的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例如,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实行抵销,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消是指什么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销权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

(4)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如工资与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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