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和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以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但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则不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因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依职权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依 据 素 材 内 容 , 实 际 施 工 人 主 张 欠 付 工 程 款 的 诉 讼 主 体 如 何 确 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是指委托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工程款的单位或个人;承包人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施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发包人委托下,实际完成施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依据素材内容,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作为诉讼主体。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和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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