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报销流程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的事情是我们大家都比较关心的事情,毕竟这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您目前也打算申请生育保险,就可以参照上面所提到的相关信息准备。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