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使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此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给权利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和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二)正当防卫的特征分析正当防卫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1、防卫性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依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认识行为人行为的防卫性,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基础。2、损害性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在这种面对面的斗争中,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3、强度受限性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正当防卫的强度、损害程度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损害程度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损害程度有较大的反差。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有它的合法、合理的限度,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会受到一定的限度。(三)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是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义性,则正当防卫不能成立。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这就是说,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并不一定要其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要求防卫人只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那么就等于不允许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及时实行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在刚刚着手进行时,很难判断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到能够判明不法侵害行为是犯罪性质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则就不及时了,也就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会使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当然也不是说,可以不分侵害行为的轻重大小,一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群众之间的一般纷争,应用说服教育、互谅互让等方法去解决,不宜实施正当防卫。另外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对于进行合法行为的人,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1)对捉拿、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和被通缉的逃犯的公民,不能实施防卫。(2)对依法拘捕人犯、搜查、扣押物品的执法人员,不能实施防卫。(3)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一方或第三者,不得对实施紧急避险的人实施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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