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时间:2023-04-22 11:03:14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的判断。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规定具体的标准,而它对于司法实践却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认定标准

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说明正当防卫是一个质和量的统一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的行为就会变成有害的行为,无罪的行为就会变成有罪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规定具体的标准,但其对于司法实践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予以研究。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内涵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正当防卫既然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那么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看行为的强度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例如防卫人张某采用殴打的方式可制止不法侵害人李某的不法侵害,但张某却重伤了李某,那么张某的行为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如按当时条件,用殴打的方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那么张某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度,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法律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合法权益,要求正当防卫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也是不容忽视的。所谓制止不法侵害必需的强度,就是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实施的是舍此便不能制止不合法侵害的行为。我国法律虽不限制正当防卫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严格要求正当防卫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前提下把所造成的损害降低到较低限度,即防卫的强度具有不得已性。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这就是防卫的需要;尽可能地减少造成损害,这就是防卫的效果。

应该指出,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较低限度,并不是与不法侵害的强度比较而言,只允许造成比不法侵害强度小的损害结果,而是在当时的防卫条件下,与其他可以采用的防卫强度相比较,应该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较小的防卫强度。这种较小的防卫强度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是允许的,正当的。至于防卫的强度是否应该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应该根据当时当地的防卫的具体条件来确定。例如某甲企图强奸某乙,在某甲实施暴力过程中,某乙便顺手拿起一把铁锤,将某甲打死。在此,某乙的防卫强度虽大于某甲的侵害强度,但其行为也不失正当防卫的性质。

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每类不法侵害以及同类中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乃至相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由于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作用对象有别,均会表现为各自特殊的防卫需要和必要限度。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强度,必然是一定条件下的必需,脱离了防卫的具体条件便无法认识必需。所以,对必要限度不可能拟定一个泾渭分明的实际界限,就根据当时防卫的客观条件,防卫人如果采取较小的防卫强度就可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通过较大的防卫强度,如果采取了,就是明显地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采取较小的防卫强度尚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那就应允许采取较大的防卫强度。这就是认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点。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是判断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客观依据。防卫需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力量对比关系,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把侵害和防卫双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虑。认真分析防卫的时间、地点,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以及侵害人和防卫人双方的情况,对于确定防卫人采取何种防卫行为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即是确定防卫必要限度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具有现实的意义。

在确认必要限度的时候,可将决定防卫强度诸因素分成三类:(一)侵害方的情况;(二)防卫方的情况;(三)客观条件。由此可看出这些因素对防卫强度的影响和作用。

(一)侵害方面的情况

1、不法侵害的性质。即指不法侵害是侵害何种内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说来,反击侵害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比反击侵害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强度要大,如果不法侵害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防卫的强度也要相应变化。如对一般盗窃行为不宜采取重伤或剥夺生命的方法进行防卫,但如果盗窃转化成抢劫之后,被害人或其他公民就得根据具体情况加大防卫强度,甚至可用杀伤进行防卫。

2、不法侵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从而决定必要限度,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绝对相等。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它包括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在具体案件中要把以上几个因素综合考虑。在防卫强度小于或相当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不存在越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是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综合全部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大于侵害强度的防卫强度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应该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否则,就是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了。例如,杨某与陆某的妻子长期发生两性关系,并多次带陆妻回家同居,每次一月半月不等。经亲戚劝告和教育,陆妻断绝了与杨某的暧昧关系。为此,杨某对陆某夫妇怀恨在心,多年来经常对陆家的农作物、牲畜、家禽、房屋以及正常生活等进行骚扰和破坏。某晚,杨某又来向陆某房子上扔石头砸瓦片。陆某去追,杨某就跑上山去躲。次日晚,杨某又来砸瓦片。陆某就拿一把长柄砍刀并叫亲戚一起去追,杨某再跑上山去躲。第三日晚,杨某再来砸瓦片。陆某又拿一支砂枪去追,因杨某跑掉就进到隔壁的一个空房子楼上等候。杨某看见就随后去找,走到门口正弯腰捡石头时,被陆某一枪击中腰部,因无人抢救而死亡。杨某的不法侵害仅对陆某家的生产、生活进行骚扰和破坏。但没有严重危及陆某及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陆某却采取了无限防卫,在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明显超过了防卫限度。

3、不法侵害的缓急。来势凶猛的不法侵害比相对缓和的不法侵害强度要大,对此,防卫人往往没有充分时间来选择适当的防卫强度。所以,应该允许防卫的强度大一些。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着手,形成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这时并不存在侵害强度,在此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例如,某甲企图强奸某乙,当时地处偏僻,乙不从,甲施以暴力手段,乙用身旁的砖头将甲砸昏,但乙不放心,唯恐甲苏醒后对其进行报复,于是又再砸甲头部一砖头,致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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