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有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决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到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欺负标准一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有个人自付。欺负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担负比例,有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单位缴费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这样做可以照顾小一号、工资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的利益。这意味着一个效益好、工资收入水平较高的单位,在按同比例交费后,比效益差、工资收入水平实低的单位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有30%左右的部分会返还给本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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