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诉讼,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和;
2、转让委托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方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3、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认可;
4、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5、转让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代理职务;
6、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由法院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全文7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