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确认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伤残鉴定则是认定工伤职工是否构成伤残。工伤认定的结果决定了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鉴定则决定着工伤职工是否可以享受伤残待遇。时间上,工伤认定在前,伤残鉴定则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再去申请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区别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区别是什么
1、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区别如下:
(1)两者的概念不同,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而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使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并且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2)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等级划分不同。伤情鉴定是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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