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五次修改,分别如下: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关于所有制、分配原则部分的宪法修改
1954年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
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十六条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
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975年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
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
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1978年宪法:第五条(与上部宪法相同)。
第十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的社会主义原则。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
动竞赛,在无产阶级政治挂帅的前提下,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
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和创造性。
1982年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的原则。
本次建议第六条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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