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修改。
宪法修改的形式主要有什么内容
一、狭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
二、广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立法修改。这是一种间接的、特殊的修宪方式,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门的法律决定或者在有关的法律中对宪法的原有规定作修改补充,但不改动宪法原文。
2.无形修改。是指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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