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宅房屋出现品质问题的赔偿处理途径,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首先,如果住宅房屋的主体结构性能不达标,导致无法如期投入使用,或即便已经交予购买者使用后,经过严格检查仍被确认存在主体结构品质问题,那么业主有权要求撤销该购房协议并且寻求相应赔偿的权益。其次,假如住宅房屋的品质问题严重干扰了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业主同样有权提出撤销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的诉求。最后,若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存在品质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起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进行修复工作,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业主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全文5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