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未进行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
(二)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未依法进行规划、施工报建的,已建成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已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下限。
建筑密度下限的确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约定建筑密度的,建筑密度按30%确定。
已建成建筑物是指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属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的建筑物。
(三)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经依法报建(包括临时工程报建),按如下标准认定:
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建筑平面图,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
(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相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二、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方法。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尝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尝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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