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赔偿几倍
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获得最多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还有效吗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受欺诈签的购房合同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变更后的合同有效。撤销后的合同就不发生效力。
三、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
(一)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
(三)房屋面积缩水;
(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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