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程序合法。即职工参与,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
(2)已向劳动者公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以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3)不违反国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企业一定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在放心经营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能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广大劳动者朋友,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并向您公示,对您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在劳动仲裁中您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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