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未支付还生效吗
时间:2023-03-25 08:52:31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的理解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一、竞业禁止的客体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竞业禁止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

竞业禁止的目的除了保护商业秘密外,也在于防止劳动者任意跳槽至竞争企业或直接经营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造成原企业的经营不利。为了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恶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恶性的同业竞争,法律直接规定或允许当事人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原企业营业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一些规定了竞业禁止的国家,还允许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合同期内,负有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员工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此举在于保护企业的用人权,减少员工的不当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

1、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此处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事竞争性行为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由于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律对此两类主体的规定略有差异。

2、社会经济秩序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会侵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独占权利,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会导致商业道德败坏,市场秩序混乱,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可见,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是权利人的私人财产利益,而且也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经济秩序。在中国立法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是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表明中国立法认为商业秘密不仅是财产权而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社会的公共经济秩序。当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竞业禁止主要保护的是私人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不能忽略竞业禁止关系客体的这层含义。

二、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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