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主要内容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条件如下:
一、存在有效的定金合同以及主合同。
二、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
三、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